原告吉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11月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吉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一女王某随原告吉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王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王某18周岁止;
三、被告王某于201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补付王某2007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x元;
四、现在原告吉某处的共同财产:铂金项链一根归被告王某所有,其余财产均归原告吉某所有;
五、现在原告吉某名下的基金及基金帐户内的资金余额归原告吉某所有,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股票及股票帐户内的资金余额归被告王某所有;
六、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刘琦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