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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王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11月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吉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一女王某随原告吉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王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王某18周岁止;

三、被告王某于201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补付王某2007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x元;

四、现在原告吉某处的共同财产:铂金项链一根归被告王某所有,其余财产均归原告吉某所有;

五、现在原告吉某名下的基金及基金帐户内的资金余额归原告吉某所有,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股票及股票帐户内的资金余额归被告王某所有;

六、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刘琦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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