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荥阳市一驾校内与被害人郎某结识后,被告人张某某得知郎某想办理二胎生育指标,遂谎称自己有熟人,能办成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先后三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现金6000元,后将该钱款自用。现赃款已经全部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条、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