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在民权县X路“金阳光宾馆”内,趁其网友王彦军去卫生间之机,将王彦军钱包内的11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该款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彦军的陈述;证人黄某乙的证言;书证:住宿登记表、领条、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2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