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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罗某诉被告易某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耀文,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罗某诉被告易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易某所有的牌号为湘x东风日产骊威牌小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原告许某、罗某的申请,对被告易某所有的牌号为湘x东风日产骊威牌小轿车一辆进行了依法查封。现该案原告许某、罗某已撤回对被告易某的起诉,该案已审理终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易某所有的牌号为湘x东风日产骊威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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