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