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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临颍县X乡X村电信基站,采取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卸电瓶的手段,三人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南都”x备用电瓶盗走48节,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x元;

2、2009年8月21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临颍县联通公司皇帝庙乡X村接入网基站,采取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卸电瓶的手段,三人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深圳产“华达”x备用电瓶盗走24节,经鉴定该电瓶价值x元;

3、2009年8月23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临颍县联通公司石桥乡X村基站,采取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卸电瓶的手段,三人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江苏产“双登”x备用电瓶盗走48节,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x元;

4、2009年8月26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郾城区X镇刘孟某站,采取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卸电瓶的手段,三人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深圳产“华达”x备用电瓶盗走24节,剩下的24节电瓶三人在卸电瓶的过程中因电瓶连电被烧毁,经鉴定被盗的24节电瓶价值x元;

5、2009年8月30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临颍县联通公司杜曲镇北徐庄基站,采取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卸电瓶的手段,三人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山东产“胜阳”x备用电瓶盗走48节,造成了第二天下午大电停电后杜曲镇北徐庄通迅信号中段一个小时的后果,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x元;

6、2009年8月31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临颍县联通公司台陈镇X村基站,三人撬开机房防盗门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江苏产“双登”x备用电瓶卸掉17节后被公安民警发现,孟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17节电瓶价值x元。

以上被盗电瓶分别由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三人分多次以三元钱一斤的价格卖给了临颍县X镇X村开废品收购站的杨某某,张某某分得赃款420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3500元、孟某某分得赃款33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张某某辩解称:1.分工不是我分的;2.盗窃不是我提议的,不是我踩的点;3.王某某只让我开车,其他我不知道;4.分赃我没有分那么多,一共落了3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1、2009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临颍县X乡X村电信基站,采取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卸电瓶的手段,三人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南都”x备用电瓶盗走48节,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x元;

2、2009年8月21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临颍县联通公司皇帝庙乡X村接入网基站,采取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卸电瓶的手段,三人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深圳产“华达”x备用电瓶盗走24节,经鉴定该电瓶价值x元;

3、2009年8月23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临颍县联通公司石桥乡X村基站,采取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卸电瓶的手段,三人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江苏产“双登”x备用电瓶盗走48节,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x元;

4、2009年8月26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郾城区X镇刘孟某站,采取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卸电瓶的手段,三人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深圳产“华达”x备用电瓶盗走24节,剩下的24节电瓶三人在卸电瓶的过程中因电瓶连电被烧毁,经鉴定被盗的24节电瓶价值x元;

5、2009年8月30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临颍县联通公司杜曲镇北徐庄基站,采取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卸电瓶的手段,三人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山东产“胜阳”x备用电瓶盗走48节,造成了第二天下午大电停电后杜曲镇北徐庄通迅信号中段一个小时的后果,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x元;

6、2009年8月31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将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拉到临颍县联通公司台陈镇X村基站,三人撬开机房防盗门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江苏产“双登”x备用电瓶卸掉17节后被公安民警发现,孟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17节电瓶价值x元。

以上被盗电瓶分别由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三人分多次以三元钱一斤的价格卖给了临颍县X镇X村开废品收购站的杨某某。赃款由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分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了2009年8月31日晚8时许开车拉住王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到台陈大沟桥村东头北地信号塔机房内盗窃电瓶时被发现的犯罪事实;供述了2009年8月30晚11时与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四人去事先踩好点的北徐庄信号塔盗窃电瓶48块,把电瓶拉到繁城锅永口建立收购站的犯罪事实;供述了大概十多天前与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皇帝庙信号塔站偷24块电瓶卖给建立废品收购站分得600元钱,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一人分一份的事实经过;供述了在石桥驼铺信号站与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偷48块电瓶以3块钱一斤的价格卖给繁城锅永口建立收购站,分得2000元钱的事实;供述了与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郾城商桥刘孟某信号塔站盗窃24块电瓶卖到建立收购站;供述了在固厢新赵村信号塔站与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盗窃48块电瓶卖给建立收购站,我分了两份钱共1600元的犯罪事实;其还供述了盗窃6次共192块电瓶卖给繁城建立收购站,我和王某某卖过3次,和王某某卖过2次;其还供述了分工情况由我负责开车,王某某望风,孟某某和王某某卸电瓶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了2009年8月31日晚,我和孟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四人在夜市摊上吃了饭后,张某某跟我们三个人说去台陈大沟桥联通塔基站弄电瓶去,我们三个说中啊,张某某开车拉着我们到皇帝庙路口停住,张某某让我和孟某某到机站盗窃电瓶让王某某在机站门口放风,后来我拿着撬杠把机站的门撬开,孟某某卸电瓶,我往外搬卸下的24块时被人发现,我就跑了;其还供述了2009年8月30日晚与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在北徐庄猪场北地机房盗窃电瓶48块,2009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皇帝庙范堂村的一个机房盗窃24块电瓶,2009年8月28日晚上在商桥刘孟某一个机房盗窃24块电瓶,2009年8月29日晚在石桥驼铺107西一个机房盗窃48块电瓶,2009年8月20日左右在固厢新赵村一个机房盗窃48块电瓶的犯罪事实;供述在商桥刘孟某机房盗窃24块时,剩余24块连电着火的事实经过;其供述了盗窃分工情况,偷的电瓶由张某某、王某某负责卖的,并总共分得了3500元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了我们盗窃分工是由张某某分的,每次都由张某某开车、王某某望风、我和王某某进去卸电瓶;其供述了与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先后盗窃六次,在石桥驼铺村机房盗窃48块电瓶,在皇帝庙范堂村盗窃48块电瓶,在固厢新赵村盗窃48块电瓶,在商桥镇刘孟某,由于电瓶连电着火,我们盗窃了24块电瓶,在北徐庄猪场北边的机房盗窃48块电瓶,在台陈大沟桥北边机房,刚卸了24块就被发现的犯罪事实;其供述了盗窃的电瓶都用张某某的黑色桑塔纳拉的,每次都由张某某、王某某卖的,好像是卖给繁城了,我共分得了3300元钱。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09年8月20日以来,有两个人在晚上给我送过去几次电瓶,大约有两千多斤,按每斤3元钱收的,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当时他们送电瓶时也没有说是偷的。电瓶由安徽界首的一个姓于的过来收走的。他们卖给我电瓶都是开着轿车过来大约是晚上十一、二点至凌晨一、两点之间。电瓶也不是国家禁止收的。

5.证人金某某的证言。2009年8月31日23时许,我接到公司电话说台陈大沟桥村东联通机站被盗。我们和民警一起赶到机站我看到大门是关着的,我们随民警一起下车查看,刚走到机站大门口机站铁门猛得推开,从里面闯出一个男子向南跑去,我们追上后把男子按倒在地,用绳子绑住了。这次被盗的电瓶有17块,已经被他们从机站拆下来搬到大门里侧的墙边了,一共价值x元。

6.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20日左右,我们电信公司例行巡查,当巡查到固厢新赵电信机站时,发现大门被撬开了,机站内正在工作的备用电瓶共48块全部被盗走了,价值x元。

7.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22日发现皇帝庙范堂村基站被盗,机房内的电池被卸走了,丢了24节电池,深圳华达牌的,被盗电池价值x余元,是正在使用的电瓶。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今天早上大概7点10分,我吃过饭来107国道西发现驼铺村地边的联通基站院门被撬了,防盗门被掀了个大口子,我就用手机报警了。

9.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23日夜石桥乡驼铺基站48节电瓶被盗,江苏产双灯牌的价值3万多元,是正在使用的电瓶。2009年8月26日夜临颍县联通公司商桥刘孟某站被盗24节电瓶,华达牌的,价值1.6万元。2009年8月30日夜临颍县联通公司北徐基站电瓶被盗48节,山东产胜阳牌的,价值x余元,这48节电瓶属正在使用中的电瓶。2009年8月31日夜临颍县联通台陈大沟桥基站被盗电瓶17节,后被公安发现卸掉的17节电瓶没有弄走,这17节电瓶是使用的电瓶,价值x余元。

10.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杨某某的户籍证明。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3)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重点部位照片、机房被撬照片。

(4)临颍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6)临颍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

(7)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机站电池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应当知道电瓶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理由均不影响对其犯盗窃罪事实的认定。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在盗窃郾城区X镇刘孟某站电瓶的过程中因24节电瓶连电着火而未得逞,在盗窃临颍县X镇X村联通基站电瓶17节的过程中因犯罪行为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此两起盗窃未遂金某共计x元部分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在归案以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某某、王某某,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庭审期间,四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能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所处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所处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三、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x元。(所处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所处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五、作案工具豫x黑色桑塔纳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贾彦峰

审判员杨某才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颍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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