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孟某甲与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某乙(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原告孟某甲与被告职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农历11月初3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短短的七、八天,双方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当年农历11月24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农历10月16女儿职某寒的降生,不仅没有使原被告夫妻感情更加牢固,反而使原告在被告家的地位一落千丈,因为女儿有残疾,被告及其家人处处找茬与原告作对,为了可怜的女儿,原告总是委曲求全。2009年儿子职某俊出生后,被告及其家人不仅未改善与原告的关系,被告的母亲还教唆其儿子强行与原告发生关系,致使原告落下了严重的妇科病,但被告家人对原告的病情从来不管不问。2009年11月份,因为生活琐事,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将原告及女儿、儿子丢在家中不管不问,被迫无奈,原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及家人未去看望一次。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及其家人的原因,致使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x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不属实,原告起诉是因为被告出外打工,原告一时生气才提出了离婚,起诉以后原被告多次联系,被告的家人到原告娘家要求原告回来生活,原告原则上同意,只是因为家庭等原因,原告无法回去生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离婚条件,不应判决离婚。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不发表意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情况,2、获嘉县X乡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原阳县医药公司销货单、河南省人民医院挂号单1份及收据6份,证明原告有病冶疗,需要被告经济帮助。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证人李XX出庭证言,证明原告愿意回去生活,之所以不能回去是因为原告父亲进行干涉。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依据认证规则,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提出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依据认证规则,因原告提供的证据2不能证明其有病需花费很多医疗费,故不能证明其需要被告经济帮助的主张,因被告提供的证据出庭证人为被告舅,被告未提供其它证据印证其证言,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和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11月初3相识,当月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当月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于2008年农历10月16生育女儿职XX,于2009年农历8月14生育儿子职XX。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两人因家庭生活时有生气,2010年4月份因原告父母去被告家说原被告的事时发生争吵,原告带女儿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儿子在被告家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现在被告家的嫁妆有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25英寸彩电、一台空调、一套四组合柜、一个迎面柜、一套三组合沙发、十条被子。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和好无效,原告离婚态度坚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很短时间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两人于2010年4月分居至今,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原被告生育的两个子女,根据本案情况,以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为宜。原告在被告家的嫁妆属原告个人财产,仍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x元的请求,因无确认证明力的证据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孟某甲与被告职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职XX由原告抚养、儿子职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三、原告在被告家的嫁妆(见案件事实部分)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x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建民

审判员柳慧

审判员娄彦峰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小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