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林州市圆通铸业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6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在林州市圆通铸业有限公司职工宿舍,盗窃被害人刘x张20元面值的现金,共计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陈述、证人王XX、王XX等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在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刘XX被盗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某某供述、被害人刘XX陈述、证人王XX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庭审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郝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