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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订婚,于1998年8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0年生育一子赵某,婚前对被告不了解,婚后常为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不务正业,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坚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赵某隆、女儿赵某影均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孩子抚养权归我。等我出狱后,原告把孩子交给我,我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财产我都放弃,全部归原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在巩义打工期间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99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00年农历10月19日生一子,取名赵某。原告与前夫于X年X月X日生一个女儿赵某影,跟随原告生活。2006年被告因犯盗窃罪在洛阳监狱服刑二年半,刑满释放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双方于2009年1月18日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09年9月1日被告赵某某又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在河南省焦南第三监狱服刑,刑期两年。2009年11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多次做原告调解工作,原告坚持离婚。庭审中原告孙某某自愿等被告出狱后给付被告生活帮助费1万元。被告也自愿放弃全部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相识不久即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06年被告赵某某因犯盗窃罪在洛阳监狱服刑两年半,影响夫妻感情。2009年1月18日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虽未办理离婚登记,说明夫妻感情已有裂痕。2009年9月1日被告又因盗窃被判两年,在河南省焦南第三监狱服刑,加剧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庭审中赵某某要求其子抚养权,并表示其子暂由孙某某抚养,等其出狱后,孙某某将其子交给赵某某,今后不让孙某某支付其子抚养费,孙某某亦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孙某某表示,等赵某某出狱后。给付其生活帮助费x元。赵某某表示放弃全部财产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子赵某暂由孙某某抚养,待赵某某出狱后由赵某某抚养。孙某某与其前夫所生女儿赵某影由孙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

三、原告孙某某于被告赵某某出狱后付给赵某某生活帮助费x元。

四、原、被告现有财产全部归孙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丽丽

审判员刘银萍

代理审判员张潇

二Ο一Ο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朱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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