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又名马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同,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晓,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晓、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某来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