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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娄某某、张某某、单某某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某某,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某,男,现年42岁。

上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娄某某、张某某、单某某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左昊

审判员权青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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