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某某,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某,男,现年42岁。
上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娄某某、张某某、单某某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左昊
审判员权青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