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4月22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帆、顾子杰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0)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乔静
审判员王全法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