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被告唐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某,被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双方生活习性不同,被告上网无节制,聊天内容露骨且屡劝不改,致使夫妻间矛盾加深,要求离婚。
被告唐某辩称,被告曾晚上上网聊天,但无网瘾,更无露骨内容。双方主要矛盾就是缺乏沟通。被告今后一定改正自身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11日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主要为被告喜好上网一事而产生摩擦,致夫妻关系失和。2008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5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庭审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彼此尊重和信任。原、被告相恋相爱多年,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理应珍惜。由于原告对被告的网聊言行产生不满,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具体和好措施,其态度是诚恳的、可取的。只要双方能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宽容,正视现有问题,加强沟通,相信夫妻和好完全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