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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

申请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收款人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华科特殊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5月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阳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某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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