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
被告施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2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女施某(于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8月起,原告薛某与被告施某所生之女施某随原告薛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