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集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源龙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
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集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弘源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两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于2010年5月18日书面确认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将本案作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两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已书面确认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集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弘源龙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杭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