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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韩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

被告韩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居住户籍地。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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