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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肖某乙离婚后财产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肖某乙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原告陈某偿还;

二、被告肖某乙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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