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
被告朱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3月7日21时10分,在本市X路X弄,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已支付原告汪某医疗费人民币500.7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朱某应于2010年8月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汪某物损费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朱某负担人民币15元,原告汪某负担人民币1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