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继承人裴某(1996年6月5日去世)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本案被告。上海市X路X村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裴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裴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周某、被告周某、周某共同共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