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
被告吴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严某。2010年7月9日原告严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严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严某随被告吴某共同生活,原告严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严某抚育费人民币500元并承担严某一半的学费(凭发票),至严某十八周岁止;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由被告吴某携女儿严某居住使用,被告吴某每月给付原告严某租房补贴款人民币500元(自2010年8月起至2020年8月止),原告严某于2010年8月底前迁出上海市X路X弄X号,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严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某成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