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被继承人周某(2004年7月27日去世)与原告邢某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女,即本案被告周某。周某之母蒋某于2005年8月7日去世,蒋某丈夫周某,儿子周某、周某已先于蒋某去世。被告周某、周某、周某、周某系周某的女儿,被告周某系周某的儿子,被告周某系蒋某的女儿。被继承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周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邢某、被告周某共同共有;
二、原告邢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周某、周某、周某、周某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x元、给付被告周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均已履行)
三、被告周某放弃被继承人蒋某名下的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