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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上海某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已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

二、被告上海某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9日之前一次性再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2.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8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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