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已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
二、被告上海某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9日之前一次性再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2.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8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