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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

被告王某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姚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7000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交通费人民币51元、医疗费人民币x元(其中支付被告王某人民币7897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3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费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二、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赔偿原告姚某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60元、鉴定费人民币2500元,扣除被告王某已支付的人民币582.50元,被告王某实付人民币3967.50元;上述两项调解主文中的费用不包括被告王某已垫付的医疗费、救护车费、医用胶共计人民币x.10元;

三、双方今后无涉;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8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2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42元,被告王某人民币500元,被告王某负担的受理费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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