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史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因犯盗窃罪于l992年8月18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4日被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2月11日被拘留,2010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a、张b,安徽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a、江a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a、被告人江a及其辩护人张a、张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史a、江a为帮陈a(另处)教训黑车司机,与陈结伙,至本市闵行区×路×弄门口,由陈指认后,拦乘嵇a驾驶的牌号为苏×的绿色奇瑞QQ车,并要求嵇将车开至×路、×公路附近接陈上车,陈、史、江使用持铁管戳刺被害人胸部等方法,强行拿走被害人嵇a的机动车行驶证,并令被害人次日用人民币2,000元赎回该证。
次日,被告人史a、江a至闵行区×镇×路、×路路口×网吧附近,欲与被害人嵇a联系拿钱时,史a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江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上述行驶证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a、江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嵇a的陈述,证人嵇b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史a手机内短信息截图,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a、江a与他人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江a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江从宽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江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