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姚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6年夏天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陆某。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2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息讼。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6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姚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一女陆某随原告陆某共同生活;
三、上海市X路X号x商铺产权归原告陆某及其女陆某所有;
四、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中原告陆某名下的产权归原告陆某所有;
五、离婚后,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保险、股票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六、原告陆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姚某房屋折价款(包括装修)、股票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该笔款项原告陆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给付人民币6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付人民币18万元);
七、离婚后,被告姚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