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书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