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起诉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起诉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0)珠民一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上诉称,原审裁定书适用法律及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户籍所在地在衡阳市珠晖区X村X组,系该组村民。王某甲、王某乙因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起诉衡阳市珠晖区X村X组,其诉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0)珠民一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审判员王某峰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