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吴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冯某某,男。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某及原审第三人吴某某、冯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一初字第844-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一初字第844-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回上诉人崔某某。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玉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