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崔某某与石某某及吴某某、冯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吴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冯某某,男。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某及原审第三人吴某某、冯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一初字第844-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一初字第844-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回上诉人崔某某。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玉光(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