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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韩某某与施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锋,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施某某(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施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07)新密民二初字第23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锋,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建,被上诉人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7)新密民二初字第239-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胜利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陈红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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