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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顶尖网络休闲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交证据、提出答辩,参与法庭辩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表委托人在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上签字;撤诉;代写、签署、送达、接受诉讼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赔偿款等。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顶尖网络休闲会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代表人颜某某,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王力,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和反诉、举证、质证,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彭吉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顶尖网络休闲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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