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与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甲

委托代理人裴某乙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裴某甲同意李某某支付2009年期间煤矸石买卖合同货款24.5万元,其他货款不再主张。以上款项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7万元,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如逾期支付以上款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2009年期间双方煤矸石买卖合同再无其他纠纷;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18元由裴某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2859元,由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马清来

审判员申付来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红彦(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