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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同年9月15日在平利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熊某欣。由于双方婚前交往较少,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不愿劳动,虽然被告每年都会外出打工,但是其所挣的钱仅够维持自己的生活,家中开支主要依靠原告开车的收入予以维持。被告在家时,整日沉迷于打牌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对家务和丈夫的生活马马虎虎,原告母亲身患癌症需要专人照顾,而被告也置之不理,不愿照料。虽然双方亲属多次给被告做工作,要求其改掉赌博恶习,但被告仍然没有丝毫改变,导致双方经常因此发生争吵,使得原告根本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没有购置共同财产。2009年,原告因购车、为母亲治病向银行借款10余万元,至今未偿还。由于被告婚后不尽家庭义务,且染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特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自认识到结婚将近一年,彼此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虽然被告比原告大,但原告顶着习俗与被告结婚,这足以证明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原告对被告生了一个女孩不满意。2007年被告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每年外出打工半年,在家照料家庭半年,所挣工资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对此被告没有任何怨言。根本不存在被告对原告以及女儿不照料的事实,更无被告“整日沉迷于打牌赌博”之说,偶尔打牌娱乐的事,原、被告都有,但不存在沉迷的事。虽然有为家庭琐事争吵的情况,但并非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能和睦相处,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且女儿才十岁,正需要父母呵护,需要一个完整的家。故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5日在平利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熊某欣。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原告母亲患病,双方为照料母亲生活的事情有过争吵,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1年5月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告于2009年购买一辆力神牌农用车,价值约十一万元。

上列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告起诉离婚,应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证据,通过庭审查明原、被告婚前经过了解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产生矛盾也是从2009年原告母亲患病时开始,仅此也说明不了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仅有书证结婚证,并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邹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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