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鑫阳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谭忠良,湖南省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弗拉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工业园一区。
法定代表人言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晓华,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进行辩论;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鑫阳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弗拉德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鑫阳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鑫阳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鑫阳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洲鑫阳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