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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某某、张某某上诉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回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昌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某某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昌某某、张某某又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昌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昌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为250元;由上诉人昌某某、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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