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回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昌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某某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昌某某、张某某又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昌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昌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为250元;由上诉人昌某某、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