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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鹿邑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男,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鹿邑县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鹿邑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河南梓Ef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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