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某某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周某某。
原告湖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某某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周某某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某某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本案无不应准许其撤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元、财产保全费2255元,由原告湖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某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银洁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