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4月结婚,2008年11月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当日(2008年11月17)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注明一年内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还款1000元,余款以种种借口推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董某某书写的欠条复印件一份。欠条内容是:今欠到魏
新琴现金(捌千元整)8000元,一年内还清。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2006年4月结婚,2008年11月离婚,共同生活两年零7个月,离婚时,原告非要x元,不答应就不离,每天不让被告出去干活,原告这一行为构成索要。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7年3月16日向信用社贷款x元,双方应共同承担。
被告董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协议内容是:一、财产分割:房屋归男方所有,无其它财产,无债权,男方愿打给女方现金捌千元;二、债权债务:房产证贷款有男方偿还,无债权。
2、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借据内容是:抵押借款x元,借款人董某某,担保人魏某某。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已自愿达成协议,在财产分割条款中,明确约定“男方愿打给女方现金捌千元”,并写有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1000元,下欠7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欠原告魏某某7000元,是离婚时分割财产款,有欠条、离婚协议为证。原告要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为索要行为;信用社贷款x元,双方应共同承担。其辩称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欠原告魏某某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00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军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岳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