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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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郑州市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弟俩公司)诉张某某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姐弟俩公司诉称,2007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姐弟俩土豆粉加盟连锁店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各一份,其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被告成为姐弟俩公司其中的一个加盟店。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多次违反双方的约定及原告方制定的加盟连锁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被告在经营中不服从管理,拒不使用原告连锁店统一配送的原材料,导致该店的制作技术及口味不能和其他全国连锁店相统一,在顾客中产生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姐弟俩公司全国加盟店的社会形象,经原告多次派人督导要求整改,被告拒不改正也拒不接受总店的管理及指导意见。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的规定,形成严重的违约行为。另外,被告拖欠原告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的商标使用许可费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形成严重的违约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合同违约金x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09年3月至2010年期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50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5日,姐弟俩公司作为甲方,张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姐弟俩土豆粉加盟连锁店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及姐弟俩土豆粉加盟连锁店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第三条:甲方向乙方传授土豆粉产品的制作技术及连锁店的品牌管理(“姐弟俩”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第五条:为维护“姐弟俩”土豆粉商标的使用权,乙方在甲方授权下有偿使用姐弟俩注册商标。乙方必须每年按时向甲方交纳商标使用费5000元,该费用必须在每年3月5日前交清;第九条第三款:为保证姐弟俩土豆凉粉口味统一,杜绝他人模仿,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姐弟俩”专业辣椒油和汤锅配料;第九条第五款: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甲方有权收回甲方授予的“授权标牌”及“商标许可使用权”等,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一条第一款: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善意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如果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至5万元;第十四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2007年3月5日至2010年3月4日止;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第三条:为了保证姐弟俩连锁店做出的产品口味、质量统一,保证“姐弟俩”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乙方必须使用标有“姐弟俩”专用字样的甲方统一供应的主要原材料:有姐弟俩专业辣椒油、汤锅配料、姐弟俩专业土豆粉、姐弟俩专用鸡粉、味精及砂锅底料、老抽等有关物品,及本店的特定的煮制工具砂锅等用具。对于甲方要求使用的所有原料乙方必须使用,在甲方进行的履行检查中,如果发现乙方没有使用甲方专用配料的而是私自从其他渠道进货,甲方有权按照主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四条:为了维护甲方连锁店的整体社会形象保证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例行检查监督,在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检查工作,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事后不整改经发现的,按乙方违约处理。

2009年5月,在姐弟俩公司对张某某为业主的姐弟俩土豆粉加盟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某未使用公司统一要求的固体料,违反协议约定,并责令整改。2009年5月13日,姐弟俩公司向张某某下达文号为“姐字第X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张某某即日整改。张某某于该日手书便条“以前我没使用专用料,没做到原材料统一,我认识我的错误,希望公司原谅我”。2009年5月26日,姐弟俩公司向张某某通知:2009年5月12日公司对你点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店的经营活动未按照姐弟俩连锁店的要求进行操作,违反了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及双方签订的连锁店加盟合同的约定,你店所犯错误如下:原材料不统一(辣椒油未使用公司专用料、未使用公司的统一固体专用料)……以上问题经东北三省的办事处主任对你提出整改要求,你店不但不配合检查工作,反而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工作,在哈尔滨市对姐弟俩连锁店的整体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我公司于2009年5月17日向你送达了通知,让你来郑州总公司接受处理,但至今也未和公司联系,也未来公司接受处理。经公司研究决定,再次通知你请你店收到该通知后,于2009年6月1日之前来公司接受处理,否则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所造成的后果由你店承担。该通知用中国邮政快递投妥,邮件号为:x。2009年11月,姐弟俩公司诉至我院。

另查明:“姐弟俩”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餐馆,注册人为宋某国,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止。2006年10月1日,宋某国签署授权书,授权姐弟俩公司对外有偿使用“姐弟俩”,包括对外签订加盟连锁合同,允许公司公司所属的所有姐弟俩合法加盟店经营使用,授权期限从授权之日起直到该商标过户到姐弟俩公司名下为止。2008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姐弟俩”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姐弟俩公司。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通知书、便条及开庭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2007年3月5日,姐弟俩公司作为甲方,张某某作为乙方,签订的姐弟俩土豆粉加盟连锁店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二合同,合同内容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姐弟俩公司在例行检查中查出张某某未按协议约定使用协议所约定的姐弟俩公司的专用配料,且张某某也手书自认此事实。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合同义务,张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善意履行本合同归定的条款,如果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至5万元”,所以张某某应当承担向姐弟俩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考虑张某某违约行为的情节及其主观恶意程度,在双方约定的3至5万违约金基础上,本院酌定张某某向姐弟俩公司给付违约金4万元。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5000元商标使用费,双方协议约定,张某某必须每年按时向甲方交纳商标使用费5000元,该费用必须在每年3月5日前交清。同时,依据上述我院查明的事实,姐弟俩公司系注册商标“姐弟俩”的权利人,所以张某某负有按约定按时交纳商标使用费的合同义务。张某某未出庭应诉,没有出示已经缴纳过上述时间段的商标使用费的证据,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陈述,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市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和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商标使用费共计四万五千元。

如果被告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康月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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