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传录,平桥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夏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广州打工时相识,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曹某。我与被告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6年6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从未给家里联系,现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夏某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某是重庆市奉节县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夏某在广州打工时相识,自谈恋爱,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曹某。被告因家庭经济条件差,于2006年6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夏某于2006年6月份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从未给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婚生子曹某尚未成年由原告曹某某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夏某离婚。
二、婚生子曹某由原告曹某某抚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勇智
审判员周先炳
审判员吴顺军
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