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潭刑初字第138号李某丙、谭某丁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潭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丁,外号“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文化。2001年1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丙犯盗窃罪、被告人谭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某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某姣、人民陪审员刘某兵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蔡某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丙、谭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丙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窜至湘潭市、湘潭县等地盗窃摩托车共计45次,盗窃价值x元。被告人谭某丁从被告人李某丙手中购买并销售赃车6辆,价值x元。被告人李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谭某丁均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盗窃的事实和犯盗窃罪的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谭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丙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窜至湘潭市、湘潭县等地盗窃摩托车共计45次,盗窃价值x元。被告人谭某丁从被告人李某丙手中购买并销售赃车6辆,价值x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已判刑)窜至湘潭县X镇德怀大道X号,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一楼楼梯间一辆富先达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189元。

2、2009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原湘潭电缆厂招待所院内,采取撬锁的方式,盗走马某某停放在该院一辆湘x的富先达125-7B型女士踏板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2442元。

3、2009年3月初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李某丙窜至湘潭县X镇X村雪家组陈某某租住屋中,盗走陈某某停放在租住屋一楼堂屋中的嘉陵牌125型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2624元。

4、2009年3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县X镇X街“云湖桥网吧”前坪,将刘某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城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3000元。

5、2009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在逃)窜至湘潭市岳塘区X路的“亮点网络会所”一楼过道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益豪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990元)。当日两人将该车以7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谭某丁,李、潘二人将非法所得赃款平分。

6、2009年3月17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县X镇县中医院职工专用单车棚处,采取用“丁”字型起子撬电门锁,用海剪剪断大锁的方式,将黄某妹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湘x的洛嘉125型女士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300元。

7、2009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县X镇古城畜牧场(石潭镇莳竹地域)“新时代网吧”前坪,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峰光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该车鉴定价值:1558元。

8、2009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县X镇原计生委宿舍区院内,将周某某停放在该院车库中的一辆牌号为湘x的雅马某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1747元。

9、2009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县X镇X路工商银行后院单车棚处,采取用“丁”字形起子撬电门锁,用海剪剪断大锁的方式,将陈某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轻骑女士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1548元。

10、2009年3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县X镇X路“彩虹谷网吧”,采取用“丁”字形起子撬电门锁的方式,盗走曹某某停放在该网吧一楼楼梯间处的x-6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2320元。

11、2009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县人民医院,采取撬锁的方式,先后将刘某某、沈某某停放在住院部一楼楼梯间处的五羊125-H型两轮摩托车(鉴定价值:254元)、王某牌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2279元)。

12、2009年4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市X镇江南医院对面的综合楼小区内,盗走刘某某停放在一楼公共车库中的中华夏某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牌号湘x),经鉴定价值为:380元。

13、2009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的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县X镇X路“胜利网吧”一楼楼梯间处,采用“丁”字形起子撬锁的方式,盗走郭某龙某放在该处的纵情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893元。

14、2009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县X镇易俗河工商所院内,盗窃彭某某停放在该院坪中的爱骏马某动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1523元。

15、2009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陈某兵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镇江南机器厂体育馆前坪,盗窃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585元。

16、2009年5、6月份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镇江南机器厂体育馆一楼过道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夏某停放在此处的新阳某牌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1740元。

17、2009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县X镇X路“万客源”超市前坪,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肖某停放在此处的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2624元。

18、2009年6月20日8时30分,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金湘潭商业广场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玲停放在此处的轩博立马某动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2016元。

19、2009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步步高超市岳塘店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龙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南雅牌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3402元。

20、2009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步步高超市金海店前坪,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罗某戊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五羊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3735元。

21、2009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步步高超市岳塘店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处的“立马”牌电动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2704元。

22、2009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镇步步高超市楠竹山店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3766元。

23、2009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岳塘区X路“新一佳”超市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上海立马”牌电动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3042元。

24、2009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金湘潭商业广场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上海立马某动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2016元。

25、200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潭城商厦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大阳125型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3276元。

26、2009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岳塘区X路“新一佳”超市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刘某南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鉴定价值1614元)。

27、2009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金湘潭商业广场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南方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认证价值2576元)。当日被告人李某丙、潘伟将该车以6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谭某丁,两人平分非法所得。

28、2009年7月左右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湘潭市群众艺术馆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倪某军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神鹰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认证价值2716元),当日两人将该车以8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谭某丁,李、潘二人将非法所得赃款平分。

29、2009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县X镇X路“万客源”超市前坪,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天马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1968元。

30、2009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镇“红房子”茶酒楼一楼门前,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五羊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3104元。

31、2009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步步高超市金海店前坪,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刘某癸停放在此处的立马某电动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2704元。

32、2009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潭城商厦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乖乖兔”牌电动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1904元。

33、2009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湘潭市群众艺术馆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认证价值1614元),当日被告人李某丙、潘伟二人将该车以7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谭某丁,李、潘二人将赃款平分。

34、2009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步步高超市金海店前坪,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阳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铃木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2340元。

35、2009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步步高超市金海店前坪,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刘某辛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新捷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鉴定价值2520元),当晚被告人李某丙、潘伟将该车以6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谭某丁,李、潘二人平分非法所得。

36、2009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步步高超市金海店前坪,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刘某庚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五羊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1743元。

37、2009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步步高超市金海店前坪,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田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豪爵125型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2688元。

38、2009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岳塘区X路莲城商业步行街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金鹰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2296元。

39、2009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金湘潭商业广场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佳捷时”牌电动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2384元。

40、2009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步步高超市金海店前坪,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李某国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1494元。

41、2009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步步高超市金海店前坪,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周某壬停放在此处的望龙125型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3600元。

42、2009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岳塘区X路莲城商业步行街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马某进停放在此处的“佛斯第”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1804元。

43、2009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潭城商厦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得方七星停放在此处的“优狐”牌电动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1872元。

44、2009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路潭城商厦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4784元。

45、2009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潘伟窜至湘潭市岳塘区X路莲城商业步行街前坪停车处,采取用“丁”字形扳子和“月亮弯”钥匙撬套锁的方式,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x号“粤豪”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鉴定价值23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丙、谭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丙、谭某丁的供述,同案犯姜某、陈某兵、文铁山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戊、阳某、胡某某、田某、李某己、刘某庚、刘某辛、周某壬、刘某癸、李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袁某某、余某、黄某某、罗某某、方七星、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龙某、李某某、吴某某、袁某某、何某某、冯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赵某某、夏某、陈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倪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贺某某、马某某、谭某某、姜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沈某某、陈某某、曹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彭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的陈某,证人刘XX、张XX、过XX、黄XX、刘XX、冯XX、李XX、刘XX、陈XX、刘XX、肖XX、刘XX、刘XX、陈XX、刘XX、李XX、冯XX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结论为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潭县价认证【2010】X号、【2009】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有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办案说明、被盗车辆信息资料、机动车销售发票、湘潭县人民法院(2001)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湘乡市人民法院(2000)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潭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李某丙、谭某丁的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谭某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并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丙、谭某丁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谭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0年7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某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某宁

审判员罗某姣

人民陪审员刘某兵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蔡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