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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牛某某、平舆县实验中学、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某某、平舆县实验中学、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甲,上诉人平舆县实验中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华,上诉人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贾保山

审判员唐武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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