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某某、平舆县实验中学、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甲,上诉人平舆县实验中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华,上诉人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贾保山
审判员唐武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