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衡桂高速公路第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
上诉人林某乙、林某丙与被上诉人李某、杨某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衡桂高速公路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孙某、朱某、肖某、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部分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