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
上诉人廖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廖某又于2011年7月6日以“我与翁某已自行协商达成了协议,由我按一审判决履行给付翁某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廖某、翁某已自行协商按一审判决执行,双方达成了协议,现廖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廖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