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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机械工业出版社、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872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女,xxxx出版社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街X号凯乐广场X楼。

负责人邓某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路一段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男,四川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机械工业出版社、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李某甲以其已于2006年12月4日与机械工业出版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某甲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李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某甲撤回对机械工业出版社、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其他诉讼费1653元,共计4408元由李某甲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755元退还给李某甲。

审判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张毅

人民陪审员罗雷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谢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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