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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其摩托三轮车,窜至开封县X镇X街东口李XX的液化气店里,将店内的12个液化气罐(其中八个旧罐、四个新罐、八罐有气)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968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有价格鉴定书为证,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罗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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