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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07-03-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新刑初字第77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高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略),身份证编号:x。1995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7年10月14日因脱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0年11月30日因脱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进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小娃儿”(在逃)经预谋后行至高新区X街X号X栋X单元X号陈国兴家,透开房门锁后进入室内,盗走陈国兴CDMA手机一部、工艺匕首一把和装饰吊坠、手镯等物品后逃逸。2006年11月15日,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笔录,陈国兴的询问笔录,指纹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本院根据以下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刑罚:1、被告人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2、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07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罗为民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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