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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X、姚X、邸X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2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2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7年4月1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000元。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姚X、邸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被告人意见,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姚X、邸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7年9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赵X、姚X伙同刘X、马XX、曹XX(均另案)预谋盗窃,遂驾驶金杯面包车,窜至临潼区X街道办事处汉兴实业有限公司东厂,盗窃该厂电料库的废旧铜网20张左右,经鉴定价值7560元。作案后将部分铜网卖至新市X组XXX废品收购站,将剩余铜网变卖,得赃款x元,赵X、姚X各分赃款2000余元。

2、2007年12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赵X、姚X伙同朱XX、李X、陈XX(均另案)预谋盗窃,遂窜至临潼区X街道办事处汉兴实业有限公司东厂52车间,盗窃机器上废旧铜棍30根(50公斤),经鉴定价值1500元。作案后以1500元卖至新市X村XXX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五人平分。

3、2006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赵X、姚X、邸XX伙同崔XX、汪X(均另案)预谋盗窃,遂驾驶小车,窜至临潼区徐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盗窃该公司仓库内紫铜棒10根,经鉴定价值4800元。作案后以4000元变卖,所得赃款五人平分。

4、201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X、姚X伙同樊X、刘X及刘X同村一人(均另案)预谋盗窃,遂窜至高陵县西京水泥厂,盗窃厂仓库铜芯电缆线40米,经鉴定价值x元。作案后以x元变卖,所得赃款五人平分。

5、201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X伙同刘X、王X及XX(均另案)预谋盗窃,遂窜至西安市X区热源厂内,盗窃正在安装的铜芯电缆30米,经鉴定价值x元。作案后以2400元变卖,所得赃款四人平分。

综上,被告人赵X盗窃作案5起,价值x元;被告人姚X盗窃作案4起,价值x元;被告人邸XX盗窃作案1起,价值4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姚X、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在逃证明、移交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姚X、邸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被告人赵X、姚X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邸XX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赵X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X、姚X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姚X、邸XX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

被告人姚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八个月,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

被告人邸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党粉丽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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