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7月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12月6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12月6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2009年1月2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梅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12月6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2009年1月2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12月6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2009年1月2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王某、梅某、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青峰
审判员冯进
代理审判员马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