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通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06年2月22日23时许,伙同吴立平、刁日辉(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东城区X街,尾随被害人张凯,并使用皮带抽打、勒脖子等手段,欲抢劫其索爱牌x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张凯挣脱后,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巡逻民警报案,孙某在金宝街鑫海锦江酒店前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物证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北方国讯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以及统计专用票,照片,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北京市东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2日起至2007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小刀一把、皮带一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林梅梅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孟庆琳